《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对自然人的行为效力方面做出了如下明确阐述:
凡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被视为成年人,作为具有完整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他们有权独立进行各类民事法律行为;
而对于年龄在8周岁至18周岁之间的未成年人,尽管尚未成年,但也已具备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需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或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追认方可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