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重申婚姻关系之后,倘若先前已在离婚过程中进行过财产分割,那么已划分明确的财产将被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资产。
若当事人选择重新步入婚姻殿堂,那么之前离婚所获得的财产便属于其婚前财产,同时假使在复婚时,双方未能作出特别的规定和协议,那么这些财产仍将被视为各自主张的个人财产。
在未来的离婚事件发生后,这些财产依然会被认定为一方的个人所有物,而非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范畴。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