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所签署的离婚协议内容未违反相关法律规范的前提之下,夫妻间的离婚协议书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应。
在正式离婚之后或者面临法庭诉讼之时,均可将其视为相关证据加以运用。
该种协议主要针对的便是夫妻之间在达成协议离婚过程中所涉及的财产分配及子女抚养问题等方面的处理。
倘若夫妻双方通过自愿的方式离婚,则须签订形式明确的书面离婚协议,并且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构进行离婚登记的申请。
在此类离婚协议中,应明确记载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的意愿以及对于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诸多事宜的协商结果。
值得注意的是,协议离婚的整个流程大约需要一个月的时间方可完成。
在这期间,双方需经历离婚冷静期,即三十天的期限。
若在冷静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夫妻双方未能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构领取离婚证书,则视为撤销离婚申请。
在提出离婚诉讼的过程中,必须具备合法的证据和材料,以便法院能够依法予以受理。
此外,仅当确认双方的感情已经破裂至无法挽回的程度,法院方能依法判定离婚。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需要准备并提交以下材料:
民事起诉状(即离婚起诉状)、夫妻双方的有效结婚证明文件、原告的身份证明文件、户口簿。
如果不是首次提起离婚诉讼,还需同时提供此前法院对离婚案件审理后所作出的判决书或裁定书。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