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发包方需在未支付的工程款项范围内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如果发包人明确表达或通过自身行动展示了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意图,则对方向发包方提出违约赔偿要求的时间可在合同规定的期限结束之前;
如发包人未能按照合约约定支付工程款项,导致承包方无法顺利进行施工工作,并且在书面通知的合理期限内仍未采取恰当措施履行相应义务,承包方可向发包方提出终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请求。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