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公司与其职工进行补签劳动合同时,必须重视并关注以下几点细节问题:
1、首先,在正式签署《劳动合同》之前,公司需对劳动者的法律主体资格进行全面而深入的审查,包括核实其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及是否具备相应的劳动力,是否身心健康,是否已达到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就业年龄,以及是否与其他任何用人单位之间还存有劳动关系等重要信息。
2、其次,对于参与签约的广大职工而言,他们也应当在签订合同之前,仔细阅读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以确保充分了解自己的责任和权益。
3、此外,我们还需特别注重约定试用期的时长,务必保证不超出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所设定的标准周期。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