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加班费争议事宜,我们建议劳动者查阅相关法律法规以了解具体规定。
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申请仲裁时,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然而,当劳动关系终止后,劳动者应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相关仲裁请求。
在此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一般的情况下,针对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且该期间的起算点是从当事人知晓或应当知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开始计算。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