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具备以下显著特征:
首先,其表现形式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根据物流工作中各项任务的具体性质差异,仓储合同大致可以划分为商品储存合同、代办保险合同、商品包装合同、商品养护合同以及代办运输合同、商品检验合同等多种类型;
其次,仓储合同所涉及的标的物具有特殊性,即必须为动产;
最后,仓储合同属于双务、有偿且无需采用特定格式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第九百零七条
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一十五条
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入库单等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