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规划和建设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拆迁安置房项目中,其房屋所有权证书都是具备法律效力的。
具体来说,此类住房的获取方式主要分为两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即由政府主导分配或者以配售形式供给的商品住宅楼或中、低价位商品房,这些房产虽属于购房者个人所有,但是在此后的五年时间内,购房者并不能对其进行市场销售活动;
而当五年期限期满之后,购房者便有权申请房地产权属证书(俗称房产证)的颁发,从而使该物业具备了合法的交易资格。
第二种类型,则是由房地产开发商以配售形式提供的中、低价位商品房,这类住房与普通商品房在本质上并无差异,同样拥有房地产权属证书,并且购房者可以根据自身需求自由选择是否进行市场销售活动。
无论是哪种类型的拆迁安置房,其房屋所有权证书都是具备法律效力的。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