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失业救济金的发放标准因地域而异,然而其额度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同时,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时长亦有明确限定。
依据我国《失业保险条例》之相关条款,失业救济金的领取期限及标准主要受失业人员及其所属用人单位所缴纳的社会保险年限所影响,具体情况如下所述:
(1)若失业人员与其所在单位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时长达到1年且不满5年,则可获得最长为12个月的失业救济金;
(2)若失业人员与其所在单位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时长达到了5年但仍不满10年,其失业救济金的领取期限将被延长至最长18个月;
(3)若失业人员与其所在单位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时长超过了10年,则其可领取的失业救济金期限将进一步延长至最长24个月。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若失业人员在重返工作岗位之后再度遭遇失业困境,其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将会重新开始计算,而其所能领取的失业救济金期限亦可与上一次尚未领取完毕的失业救济金期限相加计算,但总计领取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
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
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
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