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承揽合同解除的相关事宜中,我们必须关注以下几个重要条件:
首先,如果定做人未能按照约定及时履行其承担的协助义务,那么作为承揽人有权利通过解除合同来维护自身权益;
其次,双方当事人经过互相商议并达成共识后,也可以选择解除合同;
再者,如果承揽人在未得到定做人明确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其所承担的主要工作任务转交给第三方进行处理,那么定做人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解除该份合同;
最后,法律还规定了其他一些可能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