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立以销售毒害性食品行为作为犯罪论处的各要素梳理如下:
首先,此类犯罪行为侵犯了作为法律保护对象的食品卫生管制制度以及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权益;
其次,从客观方面来看,其表现形式主要是销售者明知所售食品中掺杂了有毒或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进行销售;
再次,该类犯罪的实施主体既包括单位也涵盖了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最后,从主观层面分析,此类犯罪行为必须是出于故意。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对于在生产、销售过程中的食品中掺杂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或者销售者明知所售食品中掺杂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予以销售的情况,应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若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则应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若导致人员死亡或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