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何有效延长期限的行政诉讼研究
关于延长行政诉讼期限之具体实施办法,包括如下两种情况:
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无法控制的外界因素所导致的诉讼延期,在这种情况下,相关司法机构会直接同意予以适当延长;
存在其他任何障碍的,当事人可在障碍得以排除之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延长请求。
在进行一审程序时,如果需要延长审理时间,须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方可;
若此案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且审理过程中需要延长,则必须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对于上诉案件而言,同样需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但如需延长审理期限,仍需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