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由于征收房屋所导致的搬迁以及临时安置所需费用的补偿;
2.针对因征收房屋而产生的停产停业造成直接经济收益损失的补偿。
在这个过程中,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补助与奖励办法,向被征收者提供适当的经济补助及激励措施。
3.“征地补偿”在此特指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或者棚户区进行征收或征用,同时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始用途给予相应的补偿。
在房屋拆迁补偿方面,其方式主要包括货币补偿、产权置换以及结合型补偿三种形式,其中,货币补偿则主要表现为支付现金的方式。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四款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