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实际上涵盖了使用权这一关键要素。
其核心内涵在于,承包人有权合法使用承包土地,而发包方则必须由拥有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担任,或者在发包之前已经合法地获得了对发包土地的使用权,以确保具备作为发包人的资格。
承包方的承包经营权应依法取得,从而使他们能够对承包土地享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三百三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