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于工厂拆迁事宜,我们将提供如下补偿措施:
首先是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全面补偿;
其次,为因征收房屋而导致的搬迁以及临时安置所产生的相关费用进行补偿;
最后,针对因征收房屋而引发的停产停业损失,也会给予相应的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