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务关系并不适用于劳动仲裁程序。
然而,由劳动者与雇主之间的劳动关系所引发的劳动争议却有资格适用劳动仲裁,具体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涉及与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权、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职业培训以及劳动安全保障等方面的争议;
其次是由于员工被解雇、辞职或离职所产生的相关争议;
再次则是在确认劳动关系方面发生的纠纷;
最后就是其它各种可能涉及到劳动就业问题的陈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