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下情况下,会实施工伤认定程序的终止:
(一)针对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所需依赖的司法机构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尚未最终确定并公布;
(二)经调查核实后发现,劳动关系方面存在争议,并且无法就此问题达成明确共识,当事人依法提起了劳动仲裁申请;
以及(三)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