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涉案当事人提出了离婚诉讼请求,却并不意味着一定会收获一审判决的结果,亦或是必然据此被判定为婚姻关系解除。
然而,若当事人能够出示足够的证据,以证明夫妻间的感情确实已达到了破裂的程度,或能证实对方存在法定准许离婚的理由之一,并且经过调解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那么人民法院才有可能做出离婚的判决。
反之,若经过调解后双方未能达成和解协议,诉讼程序将自动终止,无需进行进一步的判决;
而若调解无效,但又无法确定感情是否破裂时,则应当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