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活动中,要约具有重要地位,其可通过撤回来终止其有效性。
所谓“要约撤回”,即是指在要约尚未发生法律约束力之前,由要约方通过适当方式使该项要约失去法律意义。
尽管法律明确规定了要约具备撤销的可能性,然而以下两种情况则需特殊考虑:
首先,若要约人已以明确承诺期限或其他特定形式向受要约方表明该项要约不可撤销;
其次,若受要约方有充足理由认定该项要约不可撤销,且已为此类合同的履行做好了充分的准备工作。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
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