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确权产生界址纷争时,相关当事人有以下三种途径寻求解决方案:
首先是双方自行协商,尝试和平妥善地解决争议;
若协商无果,则可请求人民政府介入,通过调解或者行政裁决方式来化解矛盾冲突;
最后,如当事人对于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持有异议,可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的第三十日起,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