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缔结承诺时,应采取书面形式进行通知。
然而,若依照商业惯例或要约条款明确表示允许通过行动表达承诺意愿的话,则该承诺同样可通过实际行为达成。
在这种情况下,承诺书应当包含如下详细内容:
首先,必须明确列明承诺方与受诺方各自的姓名、地址及其他相关个人资料;
其次,需明确规定承诺的具体内容,包括其生效日期和有效期,以及承诺的签订地、承诺方和受诺方的范围,以及承诺的具体内容;
再次,需要明确列出双方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对违反承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最后,双方当事人需在承诺书上签名确认,并注明签署日期,同时还需加盖手印以示郑重。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