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经营权的流转过程中应当坚守以下五项基本原则:
首先,必须严格遵守合法性、自主性以及公正性的原则。
所谓“合法”,就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运作一定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
而“自主性”则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行为应当建立在双方当事人充分且自由的意愿之上,流转方不应强制受流转方接受此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同样地,受流转方亦无权强制流转方向自己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至于“公正性”,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通常采用等价交换并符合公平原则的方式进行。
其次,需要确保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不会对面土地所有权的性质产生任何影响,同时也不能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更不能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及农业生态环境。
第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期限不得超出承包期剩余年限。
举例来说,如果某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期限为30年,承包人已经使用了其中的20年,那么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期限便不得超过剩下的10年。
第四,受让方必须具备农业经营能力。
也就是说,只有那些能够独立开展农业生产活动,并且拥有相应技术或资质的机构或个人才被允许获得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最后,需优先考虑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的权益,即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应该比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更具备优先获取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优势。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