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若合同当事一方未能遵守合同义务或无法按约定履行义务时,应对对此负有继续履行、实施补救措施以及相应赔偿损失等不可推卸的违约责任。
具体而言,当合同中另一方详细表述或是通过自身行为清晰展示了不予履行合同义务这一行为倾向时,对方有权在合同履行期截止前要求该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如在签署完房产合同后反悔并决定不再购买,尽管并不涉及到法律规定的可解除合同的情况,购房者仍须承担起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