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拆迁所涉及的补偿措施共有以下三个种类:
1、货币赔偿;
2、产权交换;
3、货币赔偿加上产权交换。
其中,货币赔偿即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经由专业评估机构对被征拆房屋进行深入评估,从而得出一系列科学合理且具有权威性的多重赔偿组成的具体金额;
而产权交换则又被称为产权调换,因为评估方法的不同,存在两种交换形式。
其中,价值标准产权交换意指按照法定程序,经过对被征拆者房屋所有权价值的全面评估,随后以新建房屋的所有权作为同等价值交换保证;
至于面积标准产权交换,则是以房屋建筑总面积为基准,在预定安排的房产面积范畴内,避免产生差额补偿的异地产权房屋的交换。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我国城市化进程及其他诸多客观因素影响,房价以及地价升值过高,由此衍生出许多无法单纯采用货币赔偿或产权交换妥善解决的难题,故此出现了货币赔偿和产权交换并行使用的补偿方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