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的《物业管理条例》所确定的原则,在物业管理的范围之内,包括给排水、电力供应、燃气输送、暖气传输、通信服务以及有线电视广播等等相关事业部门都需要直接向其终端客户进行相关的收费工作。
而针对物业服务企业被授权代替相关事业部门收取相应款项和费用的业务行为,他们是严禁将基于此产生的额外手续费等费用转嫁给业主的。
尽管给排水、电力供应等各项公共设施可以授权委托物业公司行使代收水电费之责,但是物业本身并无权力擅自采取停水、断电措施以应对此类事宜。《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钱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