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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无因管理人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民法典无因管理人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2024-05-05 13:10:20 已帮助244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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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无因管理人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明示,在实施无因管理行为过程中,若管理者因履行管理职责而给自身带来了相应损失,则有权向受益者请求给予合理恰当的经济补偿。
此外,无因管理可谓生产债务关系的重要根源之一,当执行者负责打理他人财产或事项之时,有可能产生一定数额的管理成本,此时,执行者亦可向受益方索求费用以作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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