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当在3日内给予明确回复。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接到相关请求后,应于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
若对变更强制措施持有异议,则必须向申请人详细解释并提供支持该决定的合理理由。
3.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的取保候审措施,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的执行期限最长不得超出十二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