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凡持有本国或他国发行的信用卡者,若其采取了非法占有的手段(如利用资金往来以滚动利息的方式获取非法收益)、超过规定额度或期限透支以及经过发卡银行连续两次的正式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拖欠的款项,可以被认定为“恶意透支”行为。
在此情况下,违法金额在1万元人民币至10万元之间的,将被视为“数额较大”;
在此范围内,违法金额达到10万元人民币至100万元之间则认定为“数额巨大”;
而当违法金额高过100万元时,可被裁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这里所指出的所谓“恶意透支”,主要是指在上述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或者未偿还的款项。
这里并不涉及到发卡银行可能收取的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2:
《刑法》的第一百九十六条款明确规定,信用卡诈骗活动必须具有以下四种情形之一才能够成立,其罚可能包括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及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全部财产:
首先,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采用虚假的身份信息骗取的信用卡;
其次,使用已经失效或者已过期的卡片;
再次,盗刷他人信用卡的;
最后,恶意透支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