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临离婚情况下,原属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所承担的债务理应由双方共同负责偿还。
若因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财产已分别归属双方所有,则可由双方协商达成合理的清偿方案;
如协商无法得到圆满解决,则需提交至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而对于个人债务,则应由负债方自行使用其个人财产进行清偿,在离婚过程中,任何一方均不得要求另一方用共同财产来清偿该项债务,同时,对方亦无需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