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纠纷或称之为劳动争议的事项,对此类诉讼的时效性,通常可分为两类——普通时效与特别时效;
其中,普通时效的期限为两年。
在具备适用特别时效之条件者,该时效一般设定为一年;
倘若此项争议牵涉到境外企业,诉讼或仲裁的法定时限便增加至四年。
然而,我国法律所规定的最长诉讼实效,仍然是二十年不变。《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