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务院颁发的相关条例,各省、自治区及直辖市可针对补偿与安置问题设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明确指出,对征收土地应按照其原始用途进行补偿;
其中,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属建筑物及其植被的补偿费;
然而,土地补偿费加上安置补助费合计的总额不得超出该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量的三十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