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房屋拆迁的补偿款项部分包括但不限于拆迁补偿款、安置补偿费用、地上附带的青苗损失赔偿金、有关拆迁事宜所带来的直接性损失补偿以及额外奖励措施;
2.就地域而言,各地在征地补偿相关政策上具体的制定标准需考虑到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及其他特殊因素的影响;
3.拆建单位应依照法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实际使用者支付各类补偿金。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通常以市场价格为基准进行补偿,其中包括房屋补偿费用、周转补偿费用,这两类补偿费用是必须予以支付的,然而其具体的补偿标准将取决于当地房地产市场价格以及被拆迁房屋的实际折旧状况。
此外,还有可能存在奖励性质的补偿费用,该项费用旨在激励被拆迁房屋的住户积极配合拆迁工作,并非所有人都能获得此项补偿。
对于因征收房屋导致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应当根据房屋在征收之前的经营效益、停产停业的持续时间等多方面因素综合确定。
具体的实施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
在拆迁补偿方式的选择上,既可采取货币补偿方式,亦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同时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与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
市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补偿内容应当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附属物价值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包括房屋价值以及附属于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被征收房屋附属物价值包括房屋室内外装饰装修、各类附属设施、设备、彩钢结构、钢结构、树木、壁画等(不包括燃气安装、集中供热)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