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中,明文规定了当消费者与商家之间产生消费权益纠纷时,消费者应当采取以下方式来进行维权:
首先,可以尝试与商家进行友好协商,达成和解从而解决问题;
其次,如若无法自行达成和解,可选择寻求消费者协会的介入,由其出面进行调解;
再次,如果消费者倾向于保留更多的证据以及想获得更公正的裁决,可以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诉;
此外,依据消费者与其销售商所签订的仲裁合约中所设定的程序,消费者亦有权将案件提交至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处理;
最后,当上述求偿途径都走不通或者消费者希望尽快得到法律解决时,消费者亦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