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小河消费者协会黄河分会运用“定金”与“订金”的不同含义,成功地调解了一起消费纠纷。
2009年12月2日,消费者张某在小河黄河路某家用电器专卖店购买家用热水器、抽油烟机等家用电器,口头讲好张某第二天前来提货,张某当场交纳了500元的订金,商家出具给张某“订金”500元的单据。当天张某回家后,发现家人在其他商场已经购买了这些电器并已安装,随即赶往该商家说明情况,要求退回押金,商场认为张某违约,不予退款,张某随即到黄河消协分会投诉。
通过调解,经营者称通过该事件了解了相关法律、法规,并表示在今后经营中一定合理、合法,消费者对处理结果也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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