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欺诈方式获得金额或物品的;
或者利用虚假的身份证明信息申请办理到信用卡进行违法活动的;
(二)拥有作废的信用卡,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以此为手段非法获取财务或其他贵重物品的;
(三)非法借用、占有和使用他人信用卡从事交易活动的;
以及(四)在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或者故意拖欠贷款的情况下,透支信用卡,超过了法律规定的限额或者规定的期限却依然有意识地将其保留下来且未按时偿还的行为。
所谓“恶意透支”,即指持有信用卡者出于非法占有财产之目的,提前透支期限或者超过规定的额度,并在此情况下,即使受到发卡银行的催缴要求也仍然继续拖延的行为。
此外,盗窃他人信用卡并私自使用的,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相关规定,应当依法被判定为犯罪情节严重的案件。《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