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案件正式立案之日起,本院应于五个工作日内,以正式书面形式将本案的申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处。
被诉方必须在接到此申诉状副本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交案涉行政行为的可信证据和相关法规政策的支持记录,且同时提出反驳意见书。
本院应在收到该反驳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其副本送达申诉人。《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