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对外卖员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导致受伤情况的责任判定问题,是否应该将其视为工伤确实需要进行深入探讨和分析。
从性质上来看,尽管外卖骑手并未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同时其工作时间相对而言也比较灵活多变,但是,由于他们是受到外卖公司招聘并且接受该公司的日常管理,并且遵循公司的规定穿戴专属的工作服装,依照外卖平台所设定的订单系统进行送餐任务,因此可以说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由此可见,外卖公司负有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的义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