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在以下几种状况下是享有退房权利的:
首先,该退房行为须满足原先签订的协议中的退房条款;
其次,当房屋实际交付之际,其实际面积与之前在协议中所约定的面积之间的差异如果超出了3%,那么购房者也有权选择退房;
再次,若开发商未能按照约定时间交付房屋,并且经过催告之后的三个月之内仍然没有完成交房工作,那么购房者同样拥有退房的权利;
最后,如果存在其他任何可以导致退房的特殊情况,购房者都应该积极行使自己的权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具体内容,我们可以得知,如果出卖方延迟交付房屋或者买方延迟支付购房款项,经过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无法履行义务,那么解除权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特别约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