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休息日被赋予额外工作任务的情况下,雇主有权采用调休方案替代加班费用补给;
然而,对于工作日乃至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加班现象,雇主不得使用调休方式来取代加班费用补偿。
根据我国现行《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相关法规规定,如有以下任一情形出现,雇主都应按照以下标准向劳动者提供超过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水平的工资补偿:
首先,如果雇主要求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则雇主应当支付不低于其正常工资150%的工资报酬;
其次,若在休息日要求员工加班但未能得到妥善安排补休,雇主便需向员工支付不低于其正常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最后,若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员工工作,雇主则必须向其支付不低于其正常工资300%的工资报酬。《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