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明文规定,个人自行书写所立下的遗嘱具备合法效力,然而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几个具体要求:
首先,自书遗嘱中所有内容必须全部由遗嘱人为本人亲自手书完成,不得由他人代为执笔或使用打印机进行打印,仅能由遗嘱人以笔墨亲手将其真实意愿详细记录下来;
其次,遗嘱人需在自书遗嘱上亲笔签署姓名;
再者,遗嘱人还应在遗嘱中明确标注出年、月、日等具体日期信息,此项规定的主要目的在于:
一方面,可以准确确定遗嘱订立的具体日期,从而便于查阅遗嘱人在当时的身心健康状况;
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避免在存在多份遗嘱的情况下,难以确定各份遗嘱的订立顺序;
最后,只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能够订立有效的遗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