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效合同,是指尽管合同已然依法成立,但由于其重要元素严重缺乏或不符合法定基准,依照国家现行法律规范,合同并不具备当事人所期望的法律效力。
依据现阶段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的相关条款,可得出以下几类无效合同的基本情况:
(1)在未达到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状况下,由个人签署的合同。
(2)当双方签署合同时,以虚伪的意图表示达成共识。
(3)各类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和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原则订立的合同。
(4)涉及故意勾结,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之目的而建立的合同。
如经经法律程序确认合同为无效,其法律约束力从签订之日起便已失效。
对于此类无效合同,凡因过失[轻、重]导致的,签署者应对相对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负全责并予以追偿;
若双方均存在过失,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涉及到的财产问题,仍属于签定者所有,需要经过评估给予应有的补偿;
如属无法退还或没有必要退还的财产,应当适当地进行估价处理。《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