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在刑事处罚方面,对于管制刑罚的最长执行期限不可超出三年;
而对于拘役刑罚,其上限为一年;
对于有期徒刑,当其总和刑期未满三十五年时,其最高执行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若总和刑期已达三十五年或以上,则其最高执行期限亦不得超过二十五年。
在数个罪名中,若同时涉及到有期徒刑与拘役的判决,应执行有期徒刑;
若同时涉及到有期徒刑与管制,或是拘役与管制的判决,那么在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后,管制仍然需要继续执行。
此外,在数个罪名中,若存在判处附加刑的情况,附加刑也必须继续执行,且如果附加刑的种类相同,则应当合并执行;
若种类不同,则应当分别执行。《刑法》第六十九条
【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