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款应于被拆迁户搬迁前全部到位,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基本原则。
这乃是拆迁工作的重中之重,不容有丝毫违背。
具体操作方式如下:
若被拆迁户选择货币安置的补偿方式,则签订货币安置协议之后,待拆迁项目启动之前,款项将如期支付;
而若被拆迁户选择房屋置换(赔偿安置房)方式进行补偿,同样是在签订房屋安置协议之后,拆迁项目启动之前,将一次性支付1至2年的过渡费用。
倘若在1至2年后安置房尚未交付,则需按照协议约定再度支付过渡费用。
此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内容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