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用人单位未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工伤申请的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在劳动过程中疑似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情形下,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于自事故事件发生之日或诊断、鉴定结果公布之日起三十个自然日内向所在地社保行政机关申报工伤认定。
在此期间出现某些特殊情况而需要适当推迟申请的,须经过社险行政部门批准,申请时效方可进行相应延长。《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