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被裁定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以下特定要求时,可考虑予以假释:
首先,在罪犯服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
其次,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其实际执行的期限需达到十三年以上;
再次,罪犯必须严格遵守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接受教育改造;
最后,罪犯必须具有真诚的悔过表现,且经评估后确认其不再具备重新犯罪的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