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若是无法明确划分双方责任主体,当事方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由法院参照整起案件的佐证材料以及有关事實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的案件审理。
具体而言,1、当涉及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时,交通事故认定书仅仅作为判断非机动车、行人是否存在过失行为,是否需相应地减轻或免除机动车一方责任的重要证据,而不能被视作直接决定机动车一方是否必须负担赔偿责任的依据。
因此,在事故责任无法清晰界定时,一般仍然应该依照无过错责任原则,让机动车一方承担起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然而,如果机动车一方能够提交充分证据,证实非机动车、行人确实存在严重过失或者蓄意碰撞之行为,那么其责任便可得到合理的减轻甚至是豁免。
2、在此类情况下,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对于机动车之间因交通事故产生的赔偿责任,所采取的是以过错责任为核心原则的判定标准。
换言之,构成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就是事故发生方具有过错行为。
针对事故责任无法坐实的情况,原告必须就被告对事故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负有举证责任;
如若事故双方都无法有效证明对方在事故中所产生的过错,那么在这种无过错情况下,只能按照无过错假设判案。
虽然在这个环节中,过错责任原则在实际操作上失去了其应用前提,但由于事故已经由此引发了损失后果,倘若不分担此种损失,显然有悖于公平正义。
因此,考虑到案情的实际情况,我们建议可运用公平责任原则来确定该起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分配问题。《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
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