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执行人和其抚养的亲属所需的基本衣物、家具、炊具、餐具以及其他日常生活必须品;
2.被执行人和他们的扶养亲属所需要的生活与生计开支;
3.被执行人和其扶养亲属在接受义务教育过程中所必备的学习用品与书籍;
4.尚未公开披露或发表的发明创造或未出版的作品;
5.被执行人和其扶养亲属为弥补身体残疾而必须使用的辅助装置和医疗器具;
6.被执行人所获得的勋章以及其他由国家或公众机构授予的荣誉表彰物品;
7.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的规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与外国、国际组织签署的条约、协议以及其他具有类似条约、协议性质的文件中,明确豁免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8.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的规定,其他不应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