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几种情况下的民事纠纷,不适合采用调解方式解决:
首先,涉及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不适用于调解;
其次,婚姻关系及身份关系确认类的案件,以及其它依据案件自身性质无法进行调解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也将不会介入调解环节;
最后,在执行程序中,由于其特殊性,并不适用于调解,当事人在此过程中仅能达成和解协议以解决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