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这是我国法律制度赋予人民检察院的权力之一,是指在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并向检察院移交起诉的案件,以及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后的案件中,检察院经过严格的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有法定免于追责的情况存在,又或是犯罪行为程度较轻,依法无需追究其刑事责任,抑或证据尚且不足以证明嫌疑人有罪,无法满足起诉的条件时,所做出的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至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一种处理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