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仲裁所做出的裁判具有合法有效性和约束力;
2、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劳动仲裁机构在处理仲裁案件时发布的仲裁裁决书,其法律效力不容忽视。
该仲裁裁决采取一次性终极裁定制,一旦裁决结果产生,便立即拥有了相应程度的法律效力。
因此,双方当事人都需严格遵守并执行裁决中所确定的责任和义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劳动法》第八十三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